七、预售款申请使用
预售人应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款。预售人应向监管银行提交以下用款材料:
(一)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需求证明(备注:应在证明材料中涵括本阶段用款额度、前一阶段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前一期预售款实际支付情况等必备内容);
(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用款需求证明;
(四)项目设备购置合同;
(五)各类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清单或相关凭证;
(六)其他工程建设费用证明材料。
八、预售款拨付
(一)监管银行应对用款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程序中应设置实地查看形象进度状况环节。符合用款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不符合用款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销售过程出现退房情形,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共同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交退房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监管银行审查后将预售款退还预购人;抵押贷款购房的,直接划转至发放贷款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建设过程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工程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定购单,向监管银行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并在变更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方案变更。
(四)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款项必须首先保证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银行不得在未满足建设的前提下将监管款项截留或拨付到开发贷款等其他账户。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
(五)监管账户中的款项不足监管资金总额时,除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外,监管银行不予支付。监管账户款项超出监管资金总额时,超出部分预售人可调作他用。
(六)预售人必须保证拨付的监管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用途,监理单位对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
(七)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或预售人自主支付方式拨付监管预售款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付,应采用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