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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因《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三)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不同于预售人针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款,除《办法》规定可调拨情形外,在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四、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
  工程预算清册应涵括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各分项费用应以该项费用在各实际使用时点上的用量为准。
  资金使用计划周期应与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土建工程)表挂钩,资金使用计划所列建设资金应与工程预算清册保持一致。
  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应以1至3层为进度周期。
  五、签订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
  (一)预售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与选定的预售款监管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监管协议必须包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推荐文本内容。
  (三)监管协议签订后变更监管银行的,预售人应与原监管银行终止监管协议,与新监管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预售方案,公示变更后的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信息,原监管银行应自收到预售人书面转账申请、转账凭证等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行。
  六、预售款入账
  (一)入账方式及程序。
  预购人可持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缴款单》至监管银行付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 机刷卡入账,预售人凭预购人提供的缴款凭证为预购人开具购房收款凭据。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存的,预售人应当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收存的预售款存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由向预购人发放贷款的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至监管账户;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
  (二)涉及多家银行监管项目,各行应对预售款项入账情况建立台账登记,按照联合监管协议中议定的时间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入账确认后及时向其他监管银行通告入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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