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房发[2010]72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
《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
(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具体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