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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纪委、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凡群众反映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问题的举报,一律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按照本条第1、2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或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造谣、诬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惩处。

  5.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或相关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般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为期半年的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学习培训。同时,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建议、质询和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办法的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分别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络投诉举报信箱等,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6137200 86137203 网络投诉举报信箱:sjzxnzx@126.com)。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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