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家庄市纪委、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0日)
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
5.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6.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7.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8.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他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9.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
10.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对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的给予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一年之内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科(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有2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有多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