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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已经交由稽查部门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稽查部门出具的文书履行注销手续,不再移交稽查部门。

  (三)审查通过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履行注销手续,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

  最终的核准权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市级税务机关或县区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不进行实地清理检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并履行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应由已注销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归集,整理完毕后统一归档。需归档的档案资料如下(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归档资料内容):

  (一)基本归档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报告》;

  3.申请注销最后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报表不含个体工商户);

  4.《统一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

  5. 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其他归档资料

  1.《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

  2.《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

  3.各类《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得各类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

  4.《纳税人清算报告》(企业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5.稽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疑点情况说明(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理情况的必备归档资料);

  6. 其他需归档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规定的日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发生走逃等情况,不能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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