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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理检查

  第十四条 清理检查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完成。其中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得安排该纳税人的主管税收管理员参加清理检查;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得安排该注销登记的审核、审批人员参加清理检查。

  第十五条 清理检查工作应采取实地核查与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除实地核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根据不同性质、行业纳税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检查,核实申请注销的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重点检查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项目。需重点检查项目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项目):

  (一)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1.查验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等问题。

  2.查验、统计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数据,核实是否存在开具发票未申报或超过定额未补税等问题。

  3. 检查纳税人申请注销当期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4.检查已经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1.除检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全面检查、核实各项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2.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核实有无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

  3.调取金税工程生成的存根联滞留票数据,实地检查发票入账情况,核实有无账外经营等问题。

  4.实地盘点库存,检查固定资产、存货等账实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货物已经销售而未计收入、是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进项税额转出行为。

  5.对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还应重点检查申请注销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

  对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税务机关除检查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核、检查纳税人的清算情况,具体如下:

  1.检查纳税人《清算申报表》申报的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是否正确,核实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

  2.检查清算环节流转税缴纳情况,核实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清算环节的流转税,确定的计税依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 清理检查期间原则上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期和清算期(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无必要上溯检查到整个生产经营期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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