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算报告或已经受理完毕的清算申报表(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证明。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应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取得其他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参照本款规定办理税务认定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审批表》及附报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相关税务资料是否缴销完毕。

  (二)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四)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调阅纳税人申请注销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清算情况以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报资料齐全、各项涉税义务履行完毕的,税务机关文书受理人员应即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受理信息,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卷宗资料交接单》(附件1),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连同《审批表》等资料通过内部转送的方式移交(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县区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纳税人提交文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文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全的,以及各项涉税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即时制发相应税务文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流程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认定登记,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收缴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税控收款机两卡等。

  税务机关亦可在缴销纳税人税务证件、发票的同时收缴上述设备,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参照金税工程、税控收款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表》(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调阅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登记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检查或根据情况自行组织人员开展清理检查。

  需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检查的疑点项目书面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