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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


序号

减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3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备案类减免税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税收政策

1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

备案类减免税

2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备案类减免税

3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备案类减免税

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备案类减免税

5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备案类减免税



序号

减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6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备案类减免税

7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备案类减免税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税收政策

1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2

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备案类减免税

3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备案类减免税

4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备案类减免税



序号

减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5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备案类减免税

6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备案类减免税

房产出售、租赁税收政策

1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备案类减免税

2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备案类减免税

3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备案类减免税

4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备案类减免税

5

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备案类减免税

6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备案类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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