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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


序号

减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3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截止2010年底)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3、《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9〕5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报批类减免税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1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报批类减免税

2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报批类减免税

3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报批类减免税

4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报批类减免税



序号

减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5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报批类减免税

6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报批类减免税

7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民政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税收政策

1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作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报批类减免税

2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序号

减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税收政策

1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税收政策

1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报批类减免税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政策

1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

报批类减免税

2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

报批类减免税

保险机构税收政策

1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2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备注: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单项文件所附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备案类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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