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经办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各执一份。
文书格式七
报批类减免税延期审批告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申请人):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项目,由于 等原因,我局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根据《 》第 条的规定,经批准,将审批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
特此告知。
地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各执一份。
文书格式八
减免税备案告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 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我局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予以登记备案,并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若你(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特此告知。
经办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有权备案地税机关各执一份。
文书格式九
减免税不予备案告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所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备案,请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对此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予备案的原因:
1、
2、
3、
4、
5、
经办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有权备案地税机关各执一份。
文书格式十
营业税减免税台帐
税务机关: 年度 金额单位:元
┌──┬──────┬────┬────┬───┬──┬──┬───┬───┬───┬──┐
│序号│纳税人名称 │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机│批准│减免│减免税│本年度│报批类│第几│
│ │ │ │ │关 │依据│税项│起止时│减免金│或备案│年 │
│ │ │ │ │ │ │目 │间 │额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书格式十一
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编报机关: 所属期: 年 月至 月 金额单位:元,户
| 减免税户数
| 减免税额
| 备注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小计
|
|
报
批
类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
|
|
|
|
|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
|
|
|
|
|
|
|
民政福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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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他
|
|
|
|
|
|
|
小计
|
|
|
|
|
|
|
备
案
类
| 个人住房转让
|
|
|
|
|
|
|
其他
|
|
|
|
|
|
|
小计
|
|
|
|
|
|
|
本期合计
|
|
|
|
|
|
|
|
本年
累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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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营业税减免税项目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一
|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
|
|
1
| 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未享受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不超过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2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定额标准定为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按4800元执行
(上述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2010年底)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3、《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9〕5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6、《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6〕3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报批类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