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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

  (十)农民工返乡

  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返乡证明。

  (十一)刑释解教人员

  有关部门出具的刑释解教证明。

  (十二)免税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继承、遗产处分)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有权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类减免税备案告知书》(文书格式八)。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备案类减免税不予备案告知书》(文书格式九)。

  第十九条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四章 减免税监督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地税机关报告,经有权地税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条件(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经核实后,有权地税机关应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权地税机关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对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效益等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完善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设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营业税减免税台帐》(文书格式十),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营业税减免税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上级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本地区《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文书格式十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地税系统负责具体征收管理的税务所或分局(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或要求纳税人填报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格式。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管理需要,对文书格式一至九的具体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列举的减免税项目未尽事宜,以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同时废止。

  文书格式一

  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报送资料单位

申请项目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声明: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报送资料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接收人:

接收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报送资料人(单位)和接收地税机关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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