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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五)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六)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七)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九)个人出租房屋,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按月将商品房销售明细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到外县(市)开发房地产的,应当持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从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及时将租赁合同和在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托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软件 (以下称项目管理软件),以房地产项目为管理对象,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项目税源信息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税源实时监控的管理模式。

  对纳税人的房屋租赁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户管台帐,收集、归档管理与房屋出租税收有关的资料,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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