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的通知
(京住保[2010]30号)
各区、县政府:
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