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需要督查的事项,下达督查通知,对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督查事项进行全面了解,通过座谈、查阅相关资料、调查有关人员等方式,充分掌握真实情况。
(三)对督查过程中电话联系、座谈、调查等工作的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
(四)以督查简报、通报和报告的方式,及时公布、通报和向厅长报告督查结果。
第六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根据厅党组年度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督查工作计划。
(二)提出督查事项,由督查办填写立项报告,就督查事由、承办人员、督查方式、办理要求等提出督查方案,报经厅长批准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确定督查事项后,由省厅下达督查通知,派出由专职或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组成的督查组,实施督查工作。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写出督查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五)向厅长提交督查结果报告,并根据具体督查结果,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督查报告以及督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为保证督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厅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督查工作。凡涉及督查工作的文件资料,如:厅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上级机关领导对审计报告与审计信息的批示、上级机关领导讲话、批示及以其他形式交办事项和厅领导的指示等,由厅办公室及时转督查办备案。
(二)各业务处室在审计决定执行期满后10日内,将审计决定事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督查办。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厅属有关单位调阅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八条 督查通报与处理处罚:
(一)督查办每季度向厅领导书面报告一次督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向厅长报告。不定期以信息、简报等形式通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