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审〔2010〕152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审计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审计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审计厅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
第三条 河南省审计厅成立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在厅长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全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全省年度审计工作会议和“三项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厅属各单位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等上级机关和领导安排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
(五)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被省人大、省政府批示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六)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事项落实情况;
(七)厅党组、厅领导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安排的进展落实情况;
(八)审计决定事项落实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九)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和廉政制度情况;
(十)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