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10]1876号)
京煤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煤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煤矿企业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通知》及《规定》的深刻内涵与精神实质,全力抓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切实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统一标准,健全制度
(一)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的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分局备案。
(二)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在井下建立交接班硐室,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向井下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三)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带班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各煤矿应当制订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煤矿领导下井检查日志和管理台账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时,应随身携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在检查日志上,并由被查工作场所的班长或盯岗人员签字确认。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在《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台帐》,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部门、人员,限定整改期限,跟踪整改情况,做好验收、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