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继续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针对在主流互联网搜索引擎中接入的提供假药信息、销售假药的行为开展专项打击。各地要选择重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导,联合侦查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确保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局将适时进行督查督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上述网站和网页的监测工作中,要固定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并按照对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五)结合此次专项打击行动,认真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整治工作。要对辖区内药品委托生产活动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委托”的药品生产行为,依法按生产销售假药严肃查处;要对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违反国家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对假冒名优品牌药品等侵犯商标权等行为的,及时移送商标管理机关处理;要认真结合“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凡是对未经批准注册的假冒药品的产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坚决查处,以此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要认真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非法添加药物等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要向公众宣传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药品,维护自身健康权益。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与购药警示公告,对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药的网站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正确进行网上购药,以防受骗上当。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2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在组织实施阶段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和督办,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省局将对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