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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5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2010〕59号文件中“‘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包括对有境外投资经营行为的我国企业及其在境外投资经营中涉及的个人(以下简称“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有关税收事项进行服务与管理。

  二、加强领导,部门联动。“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税收服务与管理涉及到地税机关内部和外部多个部门,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建立起对内和对外的部门联动机制。对内积极协调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承担起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对外主动联系商务、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

  三、掌握信息,完善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所管辖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探索有效的服务方法和手段。

  四、加强宣传,规范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要充分利用外部网站“纳税辅导”栏目,增加“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税收服务与管理专题,及时补充本地区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的特色内容,并链接总局外部网站“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网页。同时,各地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以及对走出去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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