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建[2010]1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了《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的生产和养护,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按照本规程实施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主管部门)依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