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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宣传、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以及兵役机关和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开辟一个民政网站宣传专栏、开通一部报名咨询热线电话、设立一个报名服务点、向退役士兵发放一封公开信和一本报读指南、组织一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讲、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和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开展一次校园实地参观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我省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及时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让广大退役士兵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政策,掌握教育培训工作程序,踊跃报名参加教育培训。
  (三)细致做好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规定和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发布的招生信息,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做好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工作。
  1.要将承训学校、承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报名要求等),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2.对申请参加教育培训的,要认真核查有效身份证件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3.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4.及时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及相关资料,同时与承训学校、承训机构进行对接。
  (四)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对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报读学校、机构(专业、工种)以及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汇总,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9月底前将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春季开班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情况和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复员、转业士官报名参加教育培训情况报省民政厅。
  (五)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承训学校、承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并做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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