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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加大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联合招商引资力度,建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园区招商引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招商引资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期落实到位。

  (九)加强产业转移园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挂职招商机制,鼓励省有关部门和珠三角地区政府选派专业招商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招商渠道到产业转移园挂职锻炼。

  (十)创新园区招商引资模式,加强产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导产业链整体转移和项目组团式转移,大力引进带动力强的优质项目。鼓励珠三角合作方优势产业制造环节向外延伸,优化产业配套,做大做强跨区域产业链。

  (十一)支持产业转移园充分利用大型经贸展会等平台,采取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开展园区集体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形成园区招商品牌。加强产业转移园合作双方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转移项目信息交流机制。

  四、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和规划工作

  (十二)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产业转移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产业转移园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

  (十三)在确保完成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分配产业转移园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十四)抓紧上报审批园区总体规划成果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审定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

  (十五)提高产业转移园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产业转移推进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园区工业用地指标,对发展比较好的产业转移园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对占用土地指标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其用地指标。

  五、强化产业转移园区综合竞争优势

  (十六)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七)在省级权限范围内,研究出台土地转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产业转移园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适当减征或免征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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