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府办〔201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加强政府引导,增强企业有序转移、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园区发展空间
(一)支持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发展前景较好的产业转移园相邻区域,在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纳入产业转移园,促进园区加快形成规模效应。
(二)支持产业转移园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高新区建立战略合作联盟,促进各类园区在规划、开发、招商和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协同发展;鼓励产业转移园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纳入开发区、高新区统一开发与建设。
(三)支持产业转移园按程序申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循环经济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创新园区管理和合作共建机制
(四)产业转移园区合作共建双方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级差地价、要素成本等经济杠杆引导和激励企业转移。
(五)依法扩大产业转移园的经济管理权限,鼓励园区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
(六)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要根据目前园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在继续落实好《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规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共建园区的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要素,积极探索合作共建体制机制,在园区管理架构和利益共享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可在产业转移园划出一定区域,约定开发年限,由珠三角合作方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并享受相关收益。
(七)鼓励由园区共建双方政府共同出资,并鼓励其他社会资金入股,成立产业转移园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产业转移园的开发建设;推动产业转出地和转入地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产业融资发展新模式。
三、加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