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