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也以现行所有有效文件为准,具体清理工作按照本级办文程序执行。
三、清理标准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被明令废止的;
(三)与党和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的;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已经明显过时的;
(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文件精神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四、清理主体和清理程序
清理主体: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原起草单位(起草单位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为实施单位或文件确定的主要实施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责任主体提出清理意见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由业务机构或科室负责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稿,其法制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清理程序:废止、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修改原文件的,按照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文程序执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文件实施部门(单位)或者文件主要实施部门(单位)牵头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清理意见,并附理由和依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报政府审定。部门印发的文件由部门业务机构或业务科室对文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清理的初步意见报本部门法制机构综合协调后,按本部门行文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原主办部门牵头负责清理,因机构调整原主办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只准许有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三种结果,不得出现拟修改文件。决定废止或宣布文件失效的,可集中报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可以集中报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修改内容较多需要废止原文件另行印发新文件的,不得集中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应当在修改意见稿形成时及时提交,按照本级办文程序制发新文件的同时废止旧文件。决定保留原文件使其继续有效的,可集中报法制机构审核,但应当在决定保留的同时告知法制机构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五、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