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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文件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意义与清理目标
  清理工作意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修改、废止和上级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清理目标是:通过本次清理工作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级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把本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确认继续有效的文件、要求修改后重新公布的的文件和其后印发的现行有效文件为准。市政府拟对2006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市政府各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或修改的,应当提出保留或修改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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