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乡市平原农区新型墙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通知
(新政办[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平原农区(不包括黄河滩区)新型墙材砖瓦窑厂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产业布局,现将平原农区新型墙材砖瓦窑厂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联审联办组织机构
新乡市新型墙材联审联办会议由市发改委组织召开,联审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各单位抽调科级以上业务骨干人员参加。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由市政府组织。
二、联审联办程序
(一)准入条件
拟保留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应满足:各县(市)、区经过审核保留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单窑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的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年产2亿块标砖,资源丰富地区的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年产1亿块标砖;必须配有人工干燥设施,不得使用晾坯场;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型墙材要求,严格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有关规定》(豫建墙〔200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新建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应满足:按照《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墙材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09〕202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准入标准执行;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型墙材要求,严格执行豫建墙〔200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报批程序
新型墙材企业(项目)首先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依照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企业由主管县(市)、区长签字后转县(市)、区发改委申请上报市联审联办会议(市发改委工业科),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所需要件
保留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所需要件:1.县(市)、区的初审意见2.县(市)、区发改委申请核准请示3.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市或县(市、区)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初审(审批)意见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规划意见6.生产原料来源及稳定供应证明材料。使用页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的,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采矿证。
新建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所需要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市场需求情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结合本地关停淘汰情况以及省下达新乡市的增量指标,按照豫发改工业〔2009〕2025号文规定提供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