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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未按超限管理要求实施检查、检测、驳载、处罚,未对货运及货物站场经营者车辆配载进行有效监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证,未对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扣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公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依法处理无证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工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为货车生产制造企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贸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变形拖拉机生产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目录管理和进行登记、发放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农业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企业监管、查处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经贸、农业、工商、质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责任。

  2.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3.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人。责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应会同治超办,责成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地要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定期开展治超形势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步推进治超工作。各级纠风部门既要加强行风监管,又要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治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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