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正式出台前,继续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定的车辆(含变形拖拉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变形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交通、公安部门应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交通或公安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可依照《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苏价服[2007]397号)收取赔(补)偿费。
5.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由公安部门对其记分扣分。具体记分扣分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标准执行。
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3次(含)的,由交通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
6.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以上的车辆行驶本市道路,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交通部门应做好车、货总质量及承运车型的审核、沿线公路技术状况的勘查、桥梁承载能力的核准,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货安全。
鼓励乡道、村道管养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规范的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1.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的治超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为所辖区域治超责任主体,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市(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调整并加强治超领导小组,切实承担起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