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形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部门提供变形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业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5.强化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经行驶在公路上的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监管执法机构。
(二)进一步强化路面执法。
1.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行为。
对当事人因超限超载自行卸载有困难,确需提供卸载、保管、停车服务的,按照“就近服务、自愿委托、合理有偿”的原则进行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明确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费[2009]84号)执行。
同一货运企业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提交当地政府进行查处。
2.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特别是要加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入市通道和长江大桥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部分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卡口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交通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治超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要改进治超手段,配备先进的巡查、检测、监控、执法、取证、清障设施设备,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系统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同时要按照上级要求,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各治超检测站点要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检测职责,并做好本区域货源企业装配载的检查。
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核发使用合格证。
3.交通、公安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按照全国集中治超统一标准进行处罚。交通部门应大力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查处绕行和长途过境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定期开展异地执法检查,消除路面超限执法盲区;采取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联动执法方式,实施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输车辆阻截、就近卸载或劝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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