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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

  1.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由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贸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货源企业装配载行为。

  2.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经贸、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制造、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车辆合格证审批关。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生产或改装企业及产品,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车辆,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规生产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3.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交通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

  由工商部门牵头,联合经贸、质监部门,定期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

  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工商、质监、经贸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货运车辆的检查,定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4.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变形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贸、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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