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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发展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稳步扩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不断提高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支持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优势互补、联合重组,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重组,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提升规模和实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外设立分所,使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建设项目提供会计审计和相关服务,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规范发展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要主动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服务,积极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努力成为面向中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力量。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我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会同省工商局定期开展以“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确保执业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五、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依法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省财政厅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面谈、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当面确认其申报材料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并对真实性负责,在源头上防止合伙人(股东)挂名执业、兼职执业现象。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的管理。凡涉及到合伙人(股东)变更的,要严格审查新合伙人(股东)的任职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转股、转所情况;重点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对已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的要求,及时撤回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避免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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