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发展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稳步扩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不断提高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支持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优势互补、联合重组,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重组,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提升规模和实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外设立分所,使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建设项目提供会计审计和相关服务,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规范发展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要主动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服务,积极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努力成为面向中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力量。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我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会同省工商局定期开展以“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确保执业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五、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依法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省财政厅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面谈、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当面确认其申报材料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并对真实性负责,在源头上防止合伙人(股东)挂名执业、兼职执业现象。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的管理。凡涉及到合伙人(股东)变更的,要严格审查新合伙人(股东)的任职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转股、转所情况;重点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对已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
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的要求,及时撤回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避免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