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改造前,需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进行综合诊断或专项诊断。
(二)根据能源审计结果或节能改造进行经济性评价,投资回收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四年。
(三)在节能改造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量化要求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充分收集节能改造前后的相关数据,对节能改造进行量化对比和评价,并据此确认改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节能评估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一)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并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实施。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进行超标准装修。
(三)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节能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公共机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普及节能知识,浓厚公共机构节能氛围;定期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机构节能文化。
第二十四条 节能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公示制度,利用公共媒体公示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公布节能监督电话,广泛听取意见或建议,对有关节能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市节能办举报电话:0373-3699963。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制度
节能办应当与政府采购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
各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