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1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新乡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机构。
前款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坚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为统领,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为龙头,以节能工作体制、机制、制度的建立、完善为牵引,以节能监管、奖惩为推手,突出能耗统计、能耗监测、定额标准、考核评价核心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日常能源节能,节能诊断,节能审计,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等工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四条 节能改造经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