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章程,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权、利,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完整。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要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要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和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综合发展。要逐步建立与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物流企业等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申报“农超对接”项目,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方式。
  (五)开展示范社建设。根据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按照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要求,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扶持发展一批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从中择优培育,争取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部、省级示范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典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同时,对市、县级示范社实行定期检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县政府要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示范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市、县两级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局,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