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章程,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权、利,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完整。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要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要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和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综合发展。要逐步建立与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物流企业等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申报“农超对接”项目,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方式。
(五)开展示范社建设。根据
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按照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要求,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扶持发展一批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从中择优培育,争取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部、省级示范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典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同时,对市、县级示范社实行定期检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县政府要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示范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市、县两级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局,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