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项目倾斜
国家、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机作业补贴、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科技项目(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在项目立项和经费上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六)保障用地、用水和用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应尽量引导其进入产业集聚区;对确需在产业集聚区外选址建设的,应优先使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七)鼓励申请产品、产地认证及注册商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八)其他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一)搞好宣传培训。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近几年出台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法规、新条例、新制度、新政策进行专题宣传和报道,增强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聘请农经、财会专业方面的教授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及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法规政策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管理能手;借助“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平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加强人才支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其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运营机制提供人才保障。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