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5.印花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加大扶持力度。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进行产品和产地认证,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网络,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搞好金融服务
市、县两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农村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1.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一道,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
2.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时,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可用于财产抵(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质)押贷款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对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好的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并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二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三是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四是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
4.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金融部门可以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指导发展前景好、经济实力强、社员组织紧密、运作规范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引导己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简单的资金互助行为;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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