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保持稳定。在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农民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促进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当地产业优势、产品特色,支持和引导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村干部牵头兴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四是坚持示范带动原则。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帮助和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行为。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工作。一要简化登记程序,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相关费用。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监管而不年检的方式以减少合作社运营成本,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