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10]76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好青年农民”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培训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11月9日
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培训工作管理,促进农民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农民培训质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指引,通过实施农民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市郊区广大农民科技文化水平,提升农民掌握农业生产实用技术能力,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增收。
二、农民培训内容
农民培训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三、补助对象和范围
农民培训项目的补助对象是为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农民培训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四、培训机构的认定
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初选,并向市农业部门申报;市直属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直接申报。市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