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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关于调整民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人防门部分)备案时限的公告

上海市民防办关于调整民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人防门部分)备案时限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管理,自公告之日起,将原民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人防门部分)由合同签定单位(建设或施工单位)在人防门安装前报市民防办备案,调整为在人防门门框安装前(在提交首次底板阶段《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核查通知单》时)报市民防办备案。

  一、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近瑞金二路) 民防大厦底楼行政受理总窗口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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