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庆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安庆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安庆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市经信委 二○一○年九月)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质量兴市战略,努力提高产业集群发展质量,推进地方特色产业产品质量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把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与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与产业集群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针对企业地理区位相对集中,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产品在省内市场有一定占有率,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或地方支柱的特色产业集群,研究制定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规划,明确创建目标和培育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创建措施。
二、工作机制
建立由当地政府牵头,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推进机制,把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作为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与质量兴县(市)、区、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积极营造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良好环境。
三、创建目标
(一)第一阶段:杜绝质量违法行为
1.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生产资质。所有生产企业全部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生产许可证、3C等管理的产品及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全部取得相应的证书。
2.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3.区域内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