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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

  (五)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六)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有关手续,并提前在周边区域予以公告。

  (七)禁止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

  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等提出其他重点区域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

  十二、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经费和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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