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设立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综合协调农业农村经济、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性支农资金的项目安排、使用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政策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