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保护全市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监管,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以及划拨用地目录。
(七)负责监管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上报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按管理权限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审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对行政区内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初审;对全市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成果的评审。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项目工作。
(十一)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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