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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承担保护全市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监管,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以及划拨用地目录。

  (七)负责监管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上报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按管理权限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审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对行政区内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初审;对全市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成果的评审。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项目工作。

  (十一)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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