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计划制定、管理、协调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级关于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