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
安庆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初任法官资格、初任检察官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司法考试组织工作及资格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依法治市办公室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律师机构、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的资格初审及登记、年检初审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初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