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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次创业”的决定》(庆发〔2004〕8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授权行使市级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责。

  (一)依据安庆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订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编制开发区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审批或审核、注册、登记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储备以及地政地籍的具体管理工作。

  (六)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环保设计和工程,并负责监督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

  (七)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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