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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应有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安庆办事处;

  (二)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分行、工商银行安庆分行、农业银行安庆分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建设银行安庆分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徽商银行安庆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分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

  (三)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市级保险分支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5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5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5000万元加(扣)2分,最高加(减)10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全市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5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5个百分点加(减)2分,最高加(减)10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2500万元加(减)1分;

  (4)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加(减)1分;

  (5)当年存贷比:基本分18分,达到50%得18分;每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不超过10分;

  (6)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省分行确定的责任目标得2分;当年不良贷款率高于责任目标,但低于上年水平得1分,高于或等于上年水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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