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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五号)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
  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鼓励、扶持司法鉴定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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