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检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函[2010]38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等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或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检查收费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检查的身体条件和检查频次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有关规定,每人次不超过20元,不得另收挂号费、诊查费和体检表费。